电车违规驶入高架引发交通事故,宝马“躺枪”,网友直呼车主冤枉
日前,在广州一处高架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载有三人的电动车违规驶入高架路段,通过后车行车记录仪画面可以看到电动车在事发之前始终在道路右侧的白色道路标线上行驶,在驶出匝道并准备进入行车道的时候,电动车向左侧主干道变道。
但是在变道过程中因压到斜向白色道路标线导致车辆侧滑,随即摔车,而左侧正常行驶的黑色宝马汽车因避让不及,碰撞并碾压到电动车所载人员。

宝马车主无疑是“躺枪”了。
此类高架桥是不允许非机动车驶入的,实际绝大多数高架桥对于属于机动车的摩托车也是禁止驶入的;所以导致这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还是电动车违规驶入高架桥,只是有观点认为电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一码事,被宝马汽车碰撞是另一码事,不能因电动车驾驶员违规闯禁就认为宝马车主无责,可以这样理解吗?
理论上确实可以这样理解。
如果电动车驾驶员是正常行驶,宝马汽车超速驾驶或变道造成交通事故,此时则有两件事;其一是宝马汽车的交通肇事,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其二是电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由交警方面对其进行处罚。

但是具体到这一起交通事故中,宝马汽车司机即便有一定责任也是次责。
因为通过行车记录仪画面可以看到宝马汽车与电动车保持了合理的横向和纵向车距,发生碰撞之前,电动车是在没有打转向灯的前提下忽然变道;事实上换做任何驾驶员都无法预判电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意图,也很难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有效反应。并且宝马汽车在发生碰撞前的行车速度仅30km/h左右,没有超速驾驶,所以宝马汽车司机应当是无责,充其量是占次要责任。
在这一起交通事故中,电动车驾驶员既违规闯禁又交通肇事,交通肇事也是因其违法驾驶行为导致;可以说两件事的责任都在其自身,其要为自己错误的驾驶行为承担代价。



10%无责赔偿再次引发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诸多网友认为宝马汽车司机可能要承担10%的无责赔偿责任。
事实上也确实有这种可能性。
如果最终责任划分确认宝马汽车司机无责,其保险则要承担10%的赔偿;这一规定的合理性确实是值得商榷,明明没有责任,受害方却要为肇事方的损失承担十分之一的代价,这样的规定是否会助长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的气焰呢?似乎也并不公平。

并且附加说明里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造成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解释,实际也给交通事故定责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就这一起交通事故而言,电动车驾驶员主观上的闯禁已经属于“故意”的范畴,从这一角度分析则机动车一方应当不负责赔偿。但就交通事故而言,电动车驾驶员却不一定是主动摔车再让宝马汽车撞击,就算有这样的意图,最终只需要司机矢口否认,交警实际也无法确定其意图是否带有主观性。

通俗来说就是交警也很难判定电动车驾驶员是不是在“碰瓷。”
所以认定方法还是应当有所优化,正确的思路应当是“所有存在主观交通违法行为并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都应当直接认定为“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结果。或者应当直接取消机动车一方无责仍要承担10%赔偿责任的规定。

再不能不管对错都要机动车兜底。
否则想要非机动车、行人足够遵守交通法规难免会是天方夜谭。
并且机动车一方不见得都是“强势”的一方,诸多汽车、摩托车并不是车主用于享受生活的载具,而是用于承载生活和工作的交通工具;车辆可能只有交强险,车主也不见得具有承担交通事故无责赔偿的能力。同时类似因非机动车、行人引发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也会对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造成一系列的潜在损失,耽误工作、影响生活、降低车辆保值率,更是会对司机造成精神上的冲击。
在这样的前提下再让机动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都是不合理的。
谁肇事、谁担责,这六个字才应当是处理交通事故最直接有效且公平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