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制警车上路驾驶发生剐蹭,露馅后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媒体报道:
沈阳一男子于近日驾驶一辆号牌为“辽·OA079警”的白色警车,在前往加油站的路口上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剐蹭。正在路口执勤的民警在处置事故中对警车司机产生了怀疑,因为司机的表情显得非常紧张。后经过交警盘问,驾车男子承认车辆并非真警车、自己也不是警察;车辆是在一家改装店进行的贴膜,后又安装了警灯和警报器,驾驶人徐某某称将私家车改为警车是出于“拉风、神气”的目的。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已经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网友疑问汇总:
为何使用警车涂装会是刑事犯罪,以前看到的案例里似乎都是行政处罚,警车涂装不能模仿吗?
细心的网友们已经发现了其中的关键点,徐某某已经被定义为“犯罪嫌疑人;”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程度的行为,违法一般是行政处罚,犯罪则是面对刑事处罚,后者所留下的污点有长远的影响。所以一般违法行为都只是行政处罚,包括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之前也出现有出于“拉风、神气”的目的而给车辆使用警车涂装的案例,处置结果似乎都是行政处罚,比如近期报道的一个案例,参考下图。
该案例的处罚结果是罚款200元,然而这个结果是合理的,徐某某的结果也是合理的;因为该案例中的警车涂装明显不是国内警车的制式涂装,同时也没有安装警报器和警灯,所以恰当的处罚结果就是批评教育和罚款,或者按照改变车辆明显外观特征而没有备案进行处罚。
但是徐某某是按照国内警车的制式涂装进行的车辆改装,那么其行为则首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第15条和97条——首先不允许私家车改装,其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不仅可以强制拆除并予以收缴,还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来了:
刑法第281条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第279条是“招摇撞骗罪。”
其中明确了“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徐某某使用的自制警车自然违反了第281条,那就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了;而且给徐某某车辆进行警车涂装改装的门店,预计也要面对相应的刑事处罚。其次使用自制警车的行为客观上存在冒充警察的招摇撞骗的行为,但如果没有通过警察实施除交通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话,其后果还不至于过于严重,反之,是有可能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汽车爱好者们要记住这两点,笔者见到过一些私家车为了炫酷而给车辆安装“红蓝爆闪”或其他颜色的爆闪灯,也有安装喊话器的车辆;这些车辆多以地方公益救援队的参与爱好者的私家车和无线电爱好者的车辆为主,别以为这是小事情,这样的灯具也属于警械范畴,或者属于其他相关部门的专用标志,自行随意使用的后果可以参考徐某某。
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