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给乘客行程单 南航涉嫌违法?
旅客乘坐飞机后,航空公司提供发票凭证,本是天经地义且合理合法的事,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却以代理公司出票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行程单,需要消费者自行与代理公司协商解决。中国民航局有关人士表示,该行为已涉嫌违反相关法规。
近日,北京的陶先生在乘坐南航由长白山飞往北京的CZ3683航班时,由于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取消,陶先生与该航班的其他乘客被滞留在长白山一天。对于天气导致的延误,陶先生对南航表示出充分的理解和配合。然而,当次日航班飞抵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之后,却发生了让陶先生至今也无法接受的事情。
由于经常乘坐飞机出差,陶先生在航班到达首都国际机场之后,很自然地到南航的柜台要求打印行程单,以便回单位后进行报销。但是,南航的工作人员却以机票为代理公司代为购买为由,拒绝为陶先生提供行程单。根据陶先生的讲述,南航的工作人员称,“只要机票不是在南航官网订的,一律无法提供行程单。”
图为:陶先生乘坐南航航班的机票及南航出具的航班延误证明单
对此,陶先生感到非常难以理解。在他看来,虽然机票是由代理公司为陶先生购买的,但他本人才是实际的乘客,南航也为是为其提供承运服务的主体,南航有义务为他提供行程单。“按照南航现在的逻辑,由代理公司出的票不能代表被代理人,那南航也有理由拒绝被代理人乘机,坐飞机的应该是代理公司才对。”陶先生还表示:“以前通过代理公司预定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都是在出发地和目的地可以直接打印行程单。”
对于陶先生提出需要南航提供的行程单,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凭证,它既是专用发票,又是运输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航局的相关规定,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
根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得知,《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同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明确将民用航空企业的客票、货票等列入“专业发票”的范畴。理论上讲,行程单和发票“功能等同”,应该属于发票范畴。
针对陶先生与南航之间发生的纠纷,《选车网》也通过民航局的有关人士了解到,南航的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南航进行投诉举报。
目前,陶先生已经通过南航客服进行了投诉,但是南航的客服人员依旧以这是公司的规定为由做出答复。“南航的内部规定显然与相关法律法规背道而驰,解决问题的态度又如此草率,这是我不能接受的,”陶先生再次表示:“不排除利用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选车网》也将持续关注此事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