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汽车“三包”成为一纸空文
2012-1-19 8:47:00
选车网 邢剑
关键词:汽车三包,二稿,终稿,汽车三包折旧率
当“三包”与现行相关法规矛盾时
二稿第一章第三条明确了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与《质量法》、《侵权责任法》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
二稿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写到,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销售者对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而第一章第一条已写明汽车“三包”是按《质量法》而定。
相关部门是否有专属部门管理?
很多时候规定出来了,条款也有了,但是在执行方面却是最薄弱的环节。以汽车“三包”为例,假使“三包”最终制定完成并发布,开始起法律效应,相关部门是否会有一个专属部门负责专项管理?
再有,在处罚方面,“三包”第八章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最高罚款额为三万以下。如果一辆豪华车价格为几百万或上千万,那么它的利润必然非常高,甚至达到几十万也未尝不可。这样,罚款就变得无关痛痒,罚过之后问题仍未解决,又当如何处理?
一部公平的法律法规,既保护了消费者,又对生产者进行约束,从而汽车经济得到稳健的发展。毫无疑问,随着汽车产销的不断扩大,处于劣势的消费者对汽车“三包”出台的呼声也随之增大,这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更为我国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划清责任对经销商而言也减轻了不少压力,毕竟消费者的直接接触对象是他们。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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