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涉嫌不正当竞争
3月17日,一封《比亚迪唐100新车上市迎战汉兰达,或将终结汉兰达加价热》的新闻稿件被发送到媒体邮箱(我相信是大规模群发)。而新闻稿中通篇充斥着关于唐100“完胜”其假想敌丰田汉兰达的各种论调。抛开与汉兰达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不说,这种以“诋毁”同行作为传播手段的做法,不仅有违商道,同时涉嫌违法,更破坏了中国公关传播行业的整体形象。
▲新闻稿截图
在这篇比亚迪的新闻稿中,详细列举了比亚迪唐100相比丰田汉兰达的多处“优势”,文中大量充斥着对于丰田汉兰达的贬低之意。例如:“同样搭载2.0T 差距竟然一个天一个地”、“唐100配置太丰富 汉兰达承认是在下输了”、“汉兰达动力性能根本不能与唐100相提并论”、“无论怎么看,在节能方面唐100都甩开了汉兰达几条街”。如果以上论调被坐实为比亚迪所为,那么毫无疑问这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法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一般来讲这类相对比较敏感的对比类新闻稿,企业往往通过选择第三方媒介公司进行发布,目的就是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而在媒体收到的这篇比亚迪新闻稿中,同样是由第三方媒介公司代为向媒体发布新闻稿。而我国《广告法》在第十三条、十四条中明文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也就是说,如果比亚迪授意了第三方媒介公司向媒体通发此类稿件,同样涉嫌违反《广告法》,即便这是一篇软文。
▲新闻稿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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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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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作为第三方媒介“金主”的比亚迪,一旦遇到这种被揭穿老底的情况,会毫不犹豫地将责任撇清,而当事的公关公司或者媒介公司为了留住客户,往往也会选择主动扛起“黑锅”。但试问,难道这家公关公司只有比亚迪一家客户吗?这样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做法,真的值得吗?符合一个国际级公关公司的身份吗?我始终相信,一个优秀的公关公司,它的作用绝不仅仅是企业与媒体之间的传话筒,更不是单纯地听令于企业命令的传播机器,而是能在企业遇到公关危机时、遇到传播困难时,帮助他们进行更具战略高度地传播。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不是这家公关公司第一次做出此类行为,或者我们可以怀疑,这已经不是比亚迪第一次授意这家公关公司做出这种行为。我们分别于2017年2月21日、3月9日分别收到了这家公关公司发到我司媒体邮箱的两封关于比亚迪的新闻通稿,标题分别为:《“最强中国车”即将上市 唐100驾驭冰雪荣耀而归》和《插混SUV新车面面观:从宝马X1的价看唐100的值》。其中不乏诸多敏感词眼,甚至在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强调拒绝使用“极限”词汇的前提下,依然将产品称之为“最强中国车”。
至于是否是比亚迪授意公关公司撰写出水平如此低级的公关稿件或许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汽车圈内的公关邪风,不能助长。而这种唯我独尊、不择手段的网红思维,也帮不了中国汽车。
最后,咱们来看看到底是谁制造了这次也许可以称之为公关丑闻的“大事件”。(见下图)